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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452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成双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光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