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452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成双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光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