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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传法、许顺访、施金钹、黄安淇、黄宝庭、黄家友、黄小猛、蔡婉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传法,许顺访,施金钹,黄安淇,黄宝庭,黄家友,黄小猛,蔡婉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462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林太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青红、许丽金,该行员工。被告黄传法,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晋江市。被告许顺访,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晋江市。被告施金钹,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晋江市。被告黄安淇,女,200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晋江市。被告黄宝庭,男,201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晋江市。被告黄家友,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晋江市。被告黄小猛,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晋江市。被告蔡婉治,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传法、许顺访、施金钹、黄安淇、黄宝庭、黄家友、黄小猛、蔡婉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以拟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忠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汀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