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靖法俊、孙世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靖法俊,孙士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455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李士绩,该行行长。被告靖法俊,女,生于1957年11月3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孙士刚,男,生于1967年11月22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告靖法俊、孙士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于2016年2月25日以被告靖法俊主动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撤回对被告靖法俊、孙士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 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