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080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金莉申请执行常心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莉,常心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080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赵金莉,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6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常心玉,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3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2)广利州民诉前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常心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心玉的银行存款42270.00元(本金40000.00元、利息1020.00元、诉讼费750.00元、执行费5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小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