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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426民初581号原告王某1,女,2008年3月27日生,汉族,学生,住涉县。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杨韦韦,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被告王某2自2016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王某1抚养费200元,至原告王某118周岁止。每年的抚养费为2400元,限被告王某2于当年的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王某2可以随时对原告王某1进行探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不得阻拦;三、其他事宜原、被告双方互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2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