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宁建平与被告王建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建平,王建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801号原告宁建平,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金峰乡金峰村13组1号。被告王建军,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潮音村5组。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1栋8楼802、803。负责人代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玉婷,女,汉族,1992年5月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街32号2号楼141室,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建平与被告王建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建平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建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建平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