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王尧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尧。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尧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1日早上7点40分许,被告人王尧经过海口市龙华区博巷路忠豪宾馆门前时,发现宾馆前台没有人在,拿出自己携带的匕首将收银台的抽屉撬开,将里面的人民币2970元盗走并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7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1日早上7点40分许,被告人王尧经过海口市龙华区博巷路忠豪宾馆门前时,发现宾馆前台没有人在,便直接走进去,发现电梯及楼梯处均无人便走到宾馆收银台处,拿出自己携带的匕首将收银台的抽屉撬开,将里面的人民币2970元盗走并逃离现场。2016年1月8日,被告人王尧在海口市坡博村十三妹商务宾馆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案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视频监控,被告人王尧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尧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王尧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志人民陪审员 李芳人民陪审员 黄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胡程书 记 员 黄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