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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10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华力医用包装有限公司、泰州市康瑞棉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华力医用包装有限公司,泰州市康瑞棉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010-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力医用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50185-X),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新兴园区金水路。法定代表人:华宣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泰州市康瑞棉业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42328-9),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顾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根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力医用包装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6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泰州市康瑞棉业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浙0226执101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泰州市康瑞棉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3783.5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