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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吴辉华诉王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辉华,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萍,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苑**号**室。委托代理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环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号XX幢。法定代表人顾伟雄,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伟雄,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XX环XX城XX路**弄**号**室。上诉人吴辉华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辉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辉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78元,由上诉人吴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峥审判员 刘丽园审判员 赵喜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