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玉成与李子学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成,李子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9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成,男。被执行人李子学,男。申请执行人陈玉成与被执行人李子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子学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陈玉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9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子学外出未归,无法查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6)云0581执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枝积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光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