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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柳对蒋海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柳,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财保28号申请人:杨柳被申请人:蒋海波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收到杨柳申请,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其借款人民币柒拾万元,申请人拟提起诉讼。因情况紧急,申请诉前对被申请人的两辆车的车籍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车牌号为、两辆车的“车籍”予以冻结。车籍冻结期间该车辆不得买卖、赠与或有其他转移产权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有管辖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了案件,而申请人没有及时告知本院,则本院视为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立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