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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07执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湖南派意特服饰有限公司与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派意特服饰有限公司,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07执28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派意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姜学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芳、彭婷,均系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佘旭锦。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汕龙法民三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广东宾宝时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4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等值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王式勤审 判 员  周丹生代理审判员  刘明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