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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4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方军与黄和兴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军,黄和兴,王德松,宁仕宏,山东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4134号原告李方军,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冯田,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章丘市。被告黄和兴,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被告王德松,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宁仕宏,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被告山东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王身风。委托代理人王友翠,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段永传。委托代理人周倩滨,公司安全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军与被告黄和兴、王德松、山东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方军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方军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原告李方军负担。审 判 长 李 舰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王希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闵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