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史勇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周浩,荣雪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勇,男,生于1974年8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城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源,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周浩,男,生于1982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审被告:荣雪萍,女,生于1977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上诉人史勇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史勇并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史勇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元,由史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书培审 判 员 何华轩代理审判员 谢 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