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734号吴允生与何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允生,何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吴允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113。被执行人:何永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430。申请执行人吴允生与被执行人何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经过财产查询,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系统、工商部门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院经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何永辉有固定工作,我院将每两个月扣划执行款并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7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