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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3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朱华贤与邓传兵、许学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贤,邓传兵,许学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3085号原告朱华贤。被告邓传兵。被告许学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贤诉被告邓传兵、许学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