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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田鑫、岳凤华、祝康龙、王川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鑫,岳凤华,祝康龙,王川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刑初7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鑫,女,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岳凤华,女,汉族,1973年7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祝康龙,男,汉族,1990年4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川,曾用名王宝川,男,汉族,1983年1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5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鑫、岳凤华、祝康龙、王川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鑫、岳凤华、祝康龙、王川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鑫、岳凤华、祝康龙三人商议开设赌场后,由田鑫租赁安岳县龙台镇龙腾街XX号房屋于2015年10月16日开设打“三公”、“牛牛”的赌场。被告人王川在该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服务、提供赌博资金、抽头并收取服务费,从中获利3050元。同年10月21日晚公安民警将该赌场查获,岳凤华、祝康龙、王川被当场挡获,同年10月28日田鑫主动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赌场经营期间田鑫、祝康龙、岳凤华分别获利2万元(已缴至安岳县公安局)。社会调查报告显示,田鑫、祝康龙、岳凤华均具有监管和帮教条件。另,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时,当场扣押赌资109720元及赌场抽头6100元、王川现金71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鑫、岳凤华、祝康龙、王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检查笔录及照片复印件、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及收据、证人赵某某、阳某某、刘某某、秦某某、孙某某、陈某某、陈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通话记录、视听资料、抓获经过、社会调查报告、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田鑫、岳凤华、祝康龙、王川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鑫、岳凤华、祝康龙以营利为目的,为不特定人员提供赌博工具和场所,被告人王川明知田鑫等人开设赌场而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为赌场抽头,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田鑫、岳凤华、祝康龙、王川犯有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田鑫、岳凤华、祝康龙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田鑫主动投案自首,岳凤华、祝康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赃,均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王川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等其他款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岳凤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祝康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对被告人田鑫、岳凤华、祝康龙的违法所得各二万元、被告人王川的违法所得三千零五十元及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场的违法所得六千一百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荣明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源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