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廖恒归与杨美勤、廖元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恒归,杨美勤,廖元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恒归。被执行人杨美勤。被执行人廖元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杨美勤、廖元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美勤、廖元磊返还申请执行人廖恒归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38元和执行费1037.57元,但被执行人杨美勤、廖元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美勤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杨美勤在武鸣县财政局自2016年4月起每月的工资收入2500元,直到欠款清偿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