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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10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周国伟与重庆笼茂宝泽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伟,重庆笼茂宝泽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0419号原告:周国伟,男,汉族,1988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XX丽,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笼茂宝泽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区大道15号11幢1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9345986-4。法定代表人:邓永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伟与被告重庆笼茂宝泽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国伟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审 判 员  刘泓炜人民陪审员  刘崇福二Ο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