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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行赔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唐克忠乡政府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沪0117行赔初14号起诉人唐克忠,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2016年2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2016年3月9日,本院找起诉人谈话。起诉人称:2015年7月27日,被起诉人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泗泾镇政府)组织人员对起诉人位于松江区泗泾镇赵非公路XXX弄XXX号房屋内的房客强行驱赶,并对屋内物品实施打砸抢,起诉人和房客被逼无奈,只得在外借住宾馆,给起诉人的生活造成了不便。因被起诉人的行政行为违法,故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起诉人2015年7月27日私闯民宅、驱赶住户、强砸房屋、损坏生活用品的行政行为违法;2、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64,400元。经审查,起诉人在(2015)松行初字第136号案件中,以被起诉人2015年7月27日强拆破坏家具、用具、卫生洁具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4,460元为由,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该案已生效。嗣后,起诉人又在(2016)沪0117行初126号、(2016)沪0117行赔初6号案件中,提出要求确认被起诉人2015年7月27日砸坏起诉人69号房屋402室物品和驱赶房客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2,600元。两案尚在审理中。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起诉人唐克忠就其诉求的被起诉人行政行为违法,分别在(2015)松行初字第136号、(2016)沪0117行初126号案件中提出,现再次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属重复诉讼。况且,在尚未审结的(2016)沪0117行赔初6号案件中,起诉人已经主张了损失赔偿,对请求赔偿金额不足部分,亦可在该案中依法追加,现起诉人再次起诉,亦属于重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唐克忠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施小萍审判员  施建跃审判员  宋向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