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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878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玉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