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878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逯放心,民权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玉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