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终2894-2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鸿均与程翠荔、张逸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289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鸿均,程翠荔,张逸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2894-2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鸿均,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翠荔,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逸君,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新中后洋三路七巷*号。上诉人吴鸿均、程翠荔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四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33、1134、1135、113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依法于2016年1月19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件按上诉人吴鸿均、程翠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