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04号申请人杜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女。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262号调解书。确定由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30前给付孩子当年抚养费2400元。现申请人杜某某申请被执行人赵某某执行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赵某某已自动履行,申请人杜某某已领取,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