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6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04号申请人杜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女。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262号调解书。确定由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30前给付孩子当年抚养费2400元。现申请人杜某某申请被执行人赵某某执行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赵某某已自动履行,申请人杜某某已领取,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