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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奇达与胡建定、李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281执84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奇达与被执行人胡建定、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建定拒不履行(2016)浙028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600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建定(身份证号:××)及李群(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