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奇达与胡建定、李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281执84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奇达与被执行人胡建定、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建定拒不履行(2016)浙028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600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建定(身份证号:××)及李群(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