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延东与黄文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东,黄文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0号原告:王延东,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子方(特别授权代理),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文英,农民。(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贾传会、陈涛(均系特别授权代理),枣庄山亭源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建华西路银狐大厦。负责人:华洪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士高(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东诉被告黄文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东于2016年3月16日以与被告黄文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文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延东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东撤回对被告黄文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延东负担。审判员 连士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显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