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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112-4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市某有限公司,某县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某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某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某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县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执行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市某有限公司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戈胜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