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恢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光达煤炭销售处与被长春市振兴电器电控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光达煤炭销售处,长春市振兴电器电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恢执字第25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光达煤炭销售处,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市振兴电器电控有限公司,住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光达煤炭销售处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振兴电器电控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春市振兴电器电控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二民督字第1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 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