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催字第0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绿水机械有限公司、顾红芳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绿水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催字第0092号申请人江阴绿水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243505,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电厂路23号。法定代表人顾红芳,该公司总经理。利害关系人无锡广联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06000261672,住所地无锡惠山区洛社镇陡门村传化公路港A区124。法定代表人王冬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福康,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江阴绿水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票据票号为3100005123xxxx57,票据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江阴市维宇针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弘卓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浦发江阴支行营业部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予受理并予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登报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申报权利。在规定期间内,利害关系人无锡广联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票据向本院申报权利,并出示票据原件,申请人江阴绿水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已察看了原件,与其申请的票据复印件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江阴绿水机械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江阴绿水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汪 雄审 判 员 徐伟光代理审判员 朱静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