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642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吴蒙,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周云平,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3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项城市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经传票传唤,原告赵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志审 判 员 邓园园人民陪审员 刘 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