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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642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吴蒙,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周云平,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3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项城市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经传票传唤,原告赵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志审 判 员  邓园园人民陪审员  刘 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