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建根与黄永寿、钟正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根,黄永寿,钟正清,黄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632号原告李建根。被告黄永寿。被告钟正清。被告黄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根诉被告黄永寿、钟正清、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建根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根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建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 玉 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魏吴贞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