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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建根与黄永寿、钟正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根,黄永寿,钟正清,黄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632号原告李建根。被告黄永寿。被告钟正清。被告黄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根诉被告黄永寿、钟正清、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建根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根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建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 玉 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魏吴贞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