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新与吴可斌、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吴可斌,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1975号原告:胡新,男,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娄尔玉,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可斌,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张莉,女,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与被告吴可斌、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收到原告胡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可斌、��莉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常霞为胡新的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可斌、张莉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常霞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海棠花园6幢505室(产权证号:房地权庐字第080729号)房产一套,限制其产权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鸿铭人民陪审员 高平频人民陪审员 宁笑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