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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利霞申请执行杨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霞,杨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2360号申请人张利霞,女,汉族,现住址东胜区。被执行人杨向东,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利霞与被执行人杨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向东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向东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温 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新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