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刑初3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予以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烃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戴某甲在本区仰义街道钟山新街9幢5号家中,因怀疑被害人戴某乙(2006年出生)弄哭其孩子,打了戴某乙脸部一下。戴某乙随即回家取来不锈钢面勺打了被告人戴某甲肩膀一下,戴某甲则将手中杯子里的开水泼向戴某乙,致使戴某乙颈部、胸部被烫伤。经鉴定,戴某乙颈部、胸部浅Ⅱ°烫伤,烫伤总面积约占体表总面积的3.89%,该伤势评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戴某甲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另查明,被害人戴某乙受伤后,被告人戴某甲家属代为垫付戴某乙的医药费31288.92元;在本院审理阶段,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另行赔偿戴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戴某乙及其家属对被告人戴某甲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水杯照片、被害人伤势照片、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病历、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归案经过、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戴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和解协议、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戴某甲故意伤害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以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戴某乙及家属的谅解,双方自愿和解,系刑事和解,均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并结合被告人戴某甲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姚宁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卓睿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