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辖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程小平与杭州御峰茶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御峰茶叶有限公司,程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御峰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小平。上诉人杭州御峰茶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7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交货地点均在浙江省淳安县临岐镇临岐村,故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浙江省淳安县临岐镇临岐村。根据法律规定,程小平应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程小平有权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杭州御峰茶叶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治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