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1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陆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1民初46号原告陆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丹露二○一六年三月十六书 记 员 叶香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