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淑清与被上诉人沈阳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淑青,沈阳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民终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青,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盘锦中心员工,住辽宁省盘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圆通速递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周兆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更名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喻渭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淑青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刘淑青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淑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上诉人刘淑青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晓梅审判员 高玉波审判员 郭安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