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协外认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郭珂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协外认1号申请人郭某,男,汉族,1973年4月14日出生。申请人郭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澳大利亚巡回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在巴拉玛打市签发了(P)PAC5560/2014号离婚判令,准予郭某与周某离婚。现请求承认该离婚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7日,郭某与周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登记结婚。2010年,周某携婚生女郭某甲赴澳大利亚生活。因夫妻感情破裂,周某向澳大利亚巡回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14年11月30日,郭某接到澳大利亚巡回法院定于2015年1月21日开庭审理的通知,郭某未参加离婚诉讼庭审。2015年1月21日,澳大利亚巡回法院作出(P)PAC5560/2014号《离婚判令》,并出具《离婚判令生效证明》,证实该离婚判令已于2015年2月22日生效,郭某与周某之间的婚姻自此终止。澳大利亚外交及贸易部对上述《离婚判令》及《离婚判令生效证明》中“澳大利亚巡回法院”的签名/印章/印戳予以了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悉尼总领事馆亦对澳大利亚外交及贸易部的印章及官员签字予以了确认。2016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出具(2016)平恒证外民字第29号《公证书》,证实《离婚判令》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本相符。本院认为,澳大利亚巡回法院对郭某与周某作出的《离婚判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郭某提交的相关证据符合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澳大利亚巡回法院作出的(P)PAC5560/2014号离婚判令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赵红燕审判员 杜跃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铸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