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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与周虎平、周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周虎平,周明,朱威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338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负责人石征雄。被告周虎平。被告周明。被告朱威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与被告周虎平、周明、朱威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后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丁海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