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永与孙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13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永申请执行孙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学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