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姚文刚与高春光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文刚,高春光,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姚文刚,男,196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青云街。被执行人高春光,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港利绿园。被执行人高敏,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健康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1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高春光、高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州民一初字第01567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敏所有的位于太和县健康路门面(房产证号120000**号)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敏所有的位于太和县健康路门面(房产证号120000**号)一套,限你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被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昌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司 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