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3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系便利店经营者,住鄱阳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贤华,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谭应华,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路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贤华、谭应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帮联鞋材厂对面惠万佳便利店经营者。2015年4月开始,王某某在该便利店内非法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共接受投注约60期,投注额共约216000元,非法获利约15000元。2015年9月17日19时许,王某某向赌博人员蒋某某、文某某、吴某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收受六合彩投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店内搜出55张“外围六合彩”投注单,及现金9980元等。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投注单据,笔记本,手机短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某某、文某甲、吴某某、雷某某、侯某某、李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审讯录像,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了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的罪名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进行赌博,而非提供场所和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属于赌博罪,不属于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且家有老小需要其照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赃款998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灿钟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淑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