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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300-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邵玉芹、毛宗俊等与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新汉基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玉芹,毛宗俊,朱平,孙伟,邵瑾璟,黄轶群,何琼,陈光珍,郭本能,王国田,郭本华,朱蕴秀,王明英,杨丙芳,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新汉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300-01313号申请人邵玉芹、毛宗俊、朱平、孙伟、邵瑾璟、黄轶群、何琼、陈光珍、郭本能、王国田、郭本华、朱蕴秀、王明英、杨丙芳。被申请人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六安新汉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北路与皋城路交叉口六安。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473号等14份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六安新汉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股东、股权、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限制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圣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