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1300-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邵玉芹、毛宗俊等与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新汉基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玉芹,毛宗俊,朱平,孙伟,邵瑾璟,黄轶群,何琼,陈光珍,郭本能,王国田,郭本华,朱蕴秀,王明英,杨丙芳,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新汉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300-01313号申请人邵玉芹、毛宗俊、朱平、孙伟、邵瑾璟、黄轶群、何琼、陈光珍、郭本能、王国田、郭本华、朱蕴秀、王明英、杨丙芳。被申请人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六安新汉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北路与皋城路交叉口六安。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473号等14份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六安新汉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股东、股权、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限制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宣圣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