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凤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鹏翀物权2016执90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凤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鹏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90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凤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黄柱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梓荣,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冼颖怡,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胡鹏翀,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鹏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鹏翀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烈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