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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2民初75号原告彭某。被告何某,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如意镇恒心村下罗村民组**号。原告彭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何某已经与原告彭某在韶山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彭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离婚纠纷处理的基础是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现原告与被告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六年���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章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