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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杭州韩谢物资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弗莱制冷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韩谢物资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弗莱制冷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145号原告:杭州韩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瓜山南苑77号。法定代表人:韩财根。委托代理人:杨长根,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邵国会,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西安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09808544L。法定代表人:郑荣忠。被告:浙江弗莱制冷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盘龙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韩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弗莱制冷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被告无书面协议选择本院管辖,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属于本院辖区,而两被告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故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移送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葛丰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华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