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民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重庆启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正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启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正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启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区双北路与西湖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邓富学,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正福。上诉人重庆启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正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5)足法民初字第07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在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启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长春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