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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钟兴平与蔚银锁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兴平,蔚银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01576号申请人钟兴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陕西省靖边县。被执行人蔚银锁,男,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人钟兴平与被执行人蔚银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钟兴平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蔚银锁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以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所欠款项12500元全部还清,剩余部分从2016年12月份开始,每月30日以前偿还申请人3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希望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62元由被执行人蔚银锁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轲审判员张文旭审判员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班永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