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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勇与灵璧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灵璧县房产管理局,张某柏,解某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灵行初字第0005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74年8月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朱春,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璧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建设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2999640-4。法定代表人:李祥荣,局长。委托代理人:潘佩超,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超,灵璧县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张某柏,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第三人:解某庆,男,汉族,1949年9月6日出生,退休教师,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解某,男,汉族,1989年8月生,企业职工,住址同上(系解某庆之子)。原告张某诉灵璧县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即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举了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马欣丽、潘树平,人民陪审员刘钊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春;被告委托代理人潘佩超、杨超;第三人解某庆及委托代理人解某;证人孙建前、陈保同、张素伍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某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第三人张某柏于2000年左右从娄庄街原食品站购买了一块地皮,随后原告就在上面盖了两间平房。房屋建成后,原告一直在里面居住生活至今。原告又于2006年在自己所有的两间平房基础上又加盖了两间两层楼房。近期,法院突然要拍卖原告的房屋,原告才知道张某柏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两间两层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违反了法定程序为第三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给第三人张某柏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灵璧县房产管理局辩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被告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房规划许可证,白蚁防治合同书及申请人的身份证等事实资料等,为第三人作房屋登记事实清楚。在办理登记过程中,有权利人申请,经过房屋测绘、现场勘查,最后进行审批发证。因此被告作出的登记程序合法且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第三人解某庆在庭审中述称,灵璧县房产管理局给张某柏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与张某柏是亲兄弟关系,其提举的证据均是言辞证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不具有证明的效力。请求法院维持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第三人张某柏向灵璧县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行政登记,同时还提交了申请登记应当提交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必要材料。灵璧县房产管理局受理后进行权属审核,认为符合登记条件,遂于当月向第三人张某柏颁发了灵房娄庄第0040号《房屋所有权证》,确认张某柏对诉争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另查明,张某柏已于2013年9月30日将诉争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解某庆用于民间借贷,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行政诉讼中,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张某柏向灵璧县房产局提交房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等必要材料。灵璧县房产局受理、审核后即向张某柏颁发房产证。2013年9月,该房屋已抵押给解某庆用于民间借贷,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原告认为灵璧县房产管理局给张某柏办理房产登记,侵犯其合法权益,因在诉讼中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欣丽审 判 员  潘树平人民陪审员  刘 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园园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