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柴某与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550号原告柴某,女,住武夷山市。被告巫某,男,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与被告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于2016年3月16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愿意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审判员 林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