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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岭与被告许井艳、金继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岭,许井艳,金继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343号原告王长岭。被告许井艳。被告金继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岭与被告许井艳、金继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岭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长岭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XX静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