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岭与被告许井艳、金继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岭,许井艳,金继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343号原告王长岭。被告许井艳。被告金继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岭与被告许井艳、金继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岭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长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长岭负担。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XX静人民陪审员 周依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 帆 来自: